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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986号之一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与陶海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陶海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9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石之嵩。被执行人陶海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22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人民币1121087.5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3610.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陶海辉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城北商贸园47幢3单元202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晓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