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4民初2423号

刘怀山与张满仓、刘自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怀山,张满仓,刘自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423号原告刘怀山,男,汉族,1979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中伟,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满仓,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71976********,住柘城县大仵乡朱贡寺村委会张大庄村号。被告刘自民,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51979********,住睢县白庙乡白庙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怀山诉被告张满仓、刘自民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怀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怀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怀山负担。

审判员 :乔红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李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