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2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卢红华。被执行人黄小玲。本院在执行(2016)桂0109执26号申请人卢红华与被执行人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桂0109执27号申请人林源与被执行人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扣划被执行人黄小玲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元、4000元、8200元、18100元,另外被执行人黄小玲汇入本院账户300000元、48412元用于履行两案件的义务,两案件申请人卢红华、林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上述两案件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邕民一初字第5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宏润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钟桂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柒志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