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4405号原告XX。原告范欣荣。委托代理人闾健、谢定飞,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1368号吴中科技创业园研发楼A713室。法定代表人高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韦荣良,该公司员工。
原告XX、范欣荣诉被告苏州皇冠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14日,原告XX、范欣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范欣荣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XX、范欣荣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瞿忠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纯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