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23号申请执行人XX新,男,1974年3月24月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黄文婷,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XX新与被执行人黄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万元及利息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3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