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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4898号之一

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与黄岩丰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张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黄岩丰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张仁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4898号之一

原告: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081100009408。住所地:温岭市城南镇大田村(温岭市鸿远金属制品厂厂区内)。

法定代表人:陈伟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兴,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汀,浙江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岩丰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24536089U。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方山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张仁贵,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仁贵。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黄岩丰源生物开发有限公司、张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77元,减半收取4238.5元,财产保全费2912元,合计7150.5元,由原告温岭市德嘉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洪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陈沿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