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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02民催10号

10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蒋文进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02民催10号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天目湖镇中央华庭1幢105室。法定代表人蒋文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梅根保,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2523797、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1月22日、收款人为溧阳市晟业商品砼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驰丰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曹建平

审 判 员  陈廑瑜

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