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706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