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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1民初1706号

张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1民初1706号

原告: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明,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俊,江苏普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受理。

原告张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陈锦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顾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