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290号原告刘晶,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瑞莲胡同**号。本院于2016年月日受理原告刘晶与被告张玉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刘晶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晶负担。
审 判 员 郭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代 增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