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1267号申请执行人王蔓苇,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顺周,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顺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蔓苇与被执行人李顺周、永州市泽宇新世纪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祥青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黄宏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罗胜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