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11刑初985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张某某出生日期1961年1月24日民族汉族 性别 男文化程度小学职业无业身份证号码住址青岛市市北区此前所受法律处罚时间、事由2015年8月18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6年1月28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14日。强制措施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容留吸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青黄岛检公刑诉【2016】913号 指控事实2014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北卧室内,容留孙某某(另案处理)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北卧室内,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北卧室内,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2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北卧室内,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2016年3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其家中北卧室内,容留孙某某吸食冰毒一次。综上,被告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5次5人次。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 量刑建议 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被告人张某某的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执行起算刑期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1月18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熊 潇
二O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