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初字第2021号

周国强与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国强,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周国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国强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国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