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021号
原告:周国强,男,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枣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泽,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宇路以西工业南路以南行政审批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李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磊,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明芹,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国强与被告济南东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国强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133元,减半收取566.5元,由原告周国强负担。
审 判 长 李 青
人民陪审员 褚振荣
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