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1刑初283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村医。因涉嫌销售假药,于2013年12月18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4年12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年6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6月22日被民权县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16年8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丽娜,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明某购药渠道不合规而从刘某、李某(均已判刑)处购进假药15盒寻骨风胶囊、2盒神吹散,后销售给本村村民服用,剩余2盒神吹散、2盒寻骨风胶囊被公安机关扣押,经民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寻骨风胶囊、神吹散均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刘某、李某的销售记录、假劣药认定书、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符合适用非监禁刑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书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运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徐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