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420号申请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经济开发区中科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望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尤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尤刚,男,196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尤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偿还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欠款323165元。周尤刚承担连带责任。”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宜昌市森德电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周尤刚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具体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夷陵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中科恒达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雷必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少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