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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民初227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蔡建平、周慧、罗先满、罗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2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南县,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撤诉、领取退收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蔡建平,男,汉族,住南县。被告周慧,男,汉族,住南县。被告罗先满,男,汉族,住南县。被告罗先文,男,汉族,住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蔡建平、周慧、罗先满、罗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 琳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