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初2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住所地南县南洲镇南华南路。负责人梁晓衡,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伟,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南县,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申请撤诉、领取退收诉讼费、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蔡建平,男,汉族,住南县。被告周慧,男,汉族,住南县。被告罗先满,男,汉族,住南县。被告罗先文,男,汉族,住南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与被告蔡建平、周慧、罗先满、罗先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现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0元,减半收取52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黄 琳
审 判 员 李奇峰
人民陪审员 朱明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