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524号原告周祥喜,男。被告滕广学,男。被告周景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喜与被告滕广学、周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周祥喜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
周祥喜与滕广学、周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524号原告周祥喜,男。被告滕广学,男。被告周景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喜与被告滕广学、周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周祥喜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