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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4524号

周祥喜与滕广学、周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周祥喜,滕广学,周景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4524号原告周祥喜,男。被告滕广学,男。被告周景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祥喜与被告滕广学、周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祥喜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周祥喜负担。

审判员  王景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长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