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3599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173号。
法定代表人:李品深,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义践,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资产处置中心经理。
被告:尹纪华。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与被告赵宝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负担。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