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263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对原告陈静盈与被告林福金、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文书中第三页审判人员署名信息有误,原为:“
审判员孙长斌”,应更正为:“
审判长孙长斌,
人民陪审员兰城金,
人民陪审员胡丽莺”。
审 判 长 孙长斌
人民陪审员 兰城金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国雄 更多数据:
陈静盈与林福金、李丽平补正笔误裁定书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4263号本院于2016年2月3日对原告陈静盈与被告林福金、李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2015)蕉民初字第426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文书中第三页审判人员署名信息有误,原为:“
审判员孙长斌”,应更正为:“
审判长孙长斌,
人民陪审员兰城金,
人民陪审员胡丽莺”。
审 判 长 孙长斌
人民陪审员 兰城金
人民陪审员 胡丽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国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