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02民初3715号
原告:邱碧珍,女,1952年5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蒋晶晶,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源南,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惠玲,女,196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邱碧珍与被告陈源南、林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卢伟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碧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蒋晶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惠玲、陈源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碧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2月26日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6日,被告林惠玲、陈源南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15年10月1日归还,借条未约定借款利息。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二被告约定的款项。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判如所请。原告当庭减少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述的事实,有其提供的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期限届满后,二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限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5万元并支付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利息。原告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源南、林惠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邱碧珍借款本金125,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15年10月2日起至判决生效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为1,681.5元,由被告林惠玲、陈源南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段林杏(代)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转入或存入后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履行款帐户(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7×××01)诉讼费缴交帐户(开户行:福建海峡银行龙岩分行;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帐号:10×××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