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683号
原告:陈明生,男,汉族,1957年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竹公溪街。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方长全,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忠,男,汉族,1963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
被告:王晓敏,女,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
被告:周正,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丽都路。
被告:李建乔,男,汉族,1958年1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罗城镇。
被告:周子桥,女,汉族,1960年6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罗城镇。
被告:四川嘉星燃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星燃气公司)。住所地:乐山市五通桥区杨柳镇前进街***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乔,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傅全洪,四川则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列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陈明生与被告周忠、王晓敏、周正、李建乔、周子桥、嘉星燃气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陈明生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明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400.00元,减半收取22,200.00,免予缴纳。
审判员 罗 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