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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执99号

黄立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立鸣,蒋然英,肖梅,张慧慧,张瑶瑶,张艺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3执99号

申请执行人:黄立鸣,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执行人:蒋然英,女,194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肖梅,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张慧慧,女,200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梅,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张瑶瑶,女,200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梅,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被执行人:张艺航,男,201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肖梅,女,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立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然英、肖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2015)东民一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海滨

审 判 员  邢凤跃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曹俊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