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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911号

高缠缠与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缠缠,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911号申请执行人高缠缠,女,汉族。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住所地:户县甘亭街道办事处娄敬路北段加油站对面。法定代表人吴志英,系户县友好医院院长。被执行人吴志英,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高缠缠与被执行人户县友好医院、吴志英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高缠缠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25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648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案件款3480元,剩余案件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正在履行中。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执9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邱世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