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45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娟,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站刚,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利娟、李站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利娟、李站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