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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5民初1452号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利娟、李站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利娟,李站刚,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5民初1452号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团峰,理事长。委托代理李亚军,河南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利娟,女,1989年9月13日生,汉族。被告李站刚,男,1980年9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利娟、李站刚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8月1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赵利娟、李站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

审 判 长  白志强

代理

审判员  刘素平

人民陪审员  王保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