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终7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文明,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该公司董事长。两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力人,男,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新明,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剑,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苏文明、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新明、原审被告湖南河谷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2015)潭民二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文明、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文明、湖南高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邹湘辉
审 判 员 蔡 涛
代理
审判员 杨 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