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202民初971号原告王永平。被告王仁鸿。被告王方儿。
原告王永平诉被告王仁鸿、王方儿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平,被告王仁鸿、王方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永平诉称,原告家房屋位于汉王街西桥头,原告一直将自己的华普甘K855**小轿车停放在自家房屋大门前。2015年农历腊月24日早上九时许,原告正准备洗漱,突然听见大门外巨大的碰撞声,原告赶紧出门,却看见二被告驾驶自己的农用三轮车,已将原告的华普甘K855**小轿车左侧蹭刮损坏,且三轮车车厢装载有空啤酒瓶和石头,二被告的行为己致使原告的甘K855**小轿车左侧前后车门、倒车镜、后尾灯破烂不堪,原告看见二被告还纠集二三十人,意欲闹事,便未和二被告理论,直接报警。原告的华普甘K855**小轿车已委托天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对车刮损部分进行定损,车辆定损为1850元,二被告应当予以赔偿。综上所述,二被告驾驶三轮车故意将原告车辆损坏,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甘K855**车辆损失费1850元;2、本案立案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王仁鸿辩称,一、关于案件的发生经过,过错责任在于原告。我与原告系邻居。2015年8月20日,原告王永平故意将车辆停放在木艺加工厂的入道路口,导致道路被堵,致使货物无法正常运输,严重影响了工厂的正常生产经营,对工厂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租赁人王五成于2016年2月1日要求与答辩人解除合同,搬出厂区。在此之前,我通过与法院、公安机关沟通,原告同意在2016年2月2日将堵在厂区门口的车辆挪开,以便木艺加工厂能够顺利搬出。当天早上,木艺加工厂工人十余人、大小车辆4辆、叉车一辆,在工厂门口等候多时,但是原告并没有履行承诺将车挪走,后汉王派出所出面与原告沟通,原告也没有将车挪走。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与王方儿将装载木艺厂工具的三轮车往出运,不小心将原告故意停在门口的车辆剐蹭。
二、关于案件责任承担的分析。本起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原告与我之前的纠纷所导致,而该相邻权纠纷,早已经过武都区人民法院与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的审理,作出了生效判决,判令原告将停放在双方共用道路路口车辆开走,保障道路畅通,保证答辩人正常通行。而原告却置生效判决于不顾,仍然将车辆停放在原地,阻挡道路,拒不履行判决,才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我对该起事故的发生属于过失,而该过失却是由于原告的故意行为所造成,故我认为,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我不承担责任。
三、关于原告损失的问题,原告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损失的存在。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原告故意阻挡道路畅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过错,我们在运输过程中并没有故意,现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为相邻关系,双方因出入道路产生纠纷。2015年农历腊月24日早上九时许,被告王方儿驾驶农用三轮车驶出原、被告双方的共用道路时与原告王永平停放在路口靠西侧的华普甘K855**小轿车刮擦,致使该车左侧车门、倒车镜以及后尾灯受损。华普甘K855**小轿车受损后在天翔汽车修理厂进行了维修,花修理费1850元。原、被告双方的道路纠纷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以(2016)甘12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了二审判决,被告王方儿刮擦原告车辆的行为发生在双方道路纠纷在法院审理阶段。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汽车修理费用清单、(2016)甘12民终107号民事判决书、视频资料以及原、被告陈述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王方儿驾驶农用三轮车将原告停放在路口的车刮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花修理费1850元,被告王方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原告要求被告王方儿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相关证据显示,原告的车辆是被告王方儿驾驶农用三轮车刮擦的,并无证据显示与被告王仁鸿有关,原告要求被告王仁鸿进行赔偿证据不足,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认为原告将车停放在双方的共用路口,过错在先,因此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被告方已起诉到法院,法院正在审理当中,如果被告方认为因具体情况需要,车辆需先行挪走,可依法申请先于执行或通过其它合法的途经解决,故原告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抗辩意见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六)项、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由被告王方儿赔偿原告王永平车辆维修费185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方儿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谈红星
代理
审判员 郭 强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焦钰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