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8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利伟,男,1974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委托代理人:陈树君,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丽娟,女,195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南,女,198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
上诉人王利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一初字第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利伟于2016年8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利伟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利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30元,退回215元,剩余215元由上诉人王利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春梅
审 判 员 付 广
代理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彭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