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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11民初2249号

泰安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树栋、张圣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树某,张圣某,王圣某,宁国某,曲学某,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249号原告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士林、于国晶,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某。被告张圣某。被告王圣某。被告宁国某。被告王树某。被告曲学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1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宝泉

审 判 员  毕思明

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