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11民初2249号原告泰安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泰安市岱岳区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财兴街90号。法定代表人李延玲,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士林、于国晶,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树某。被告张圣某。被告王圣某。被告宁国某。被告王树某。被告曲学某。被告石某。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1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孙宝泉
审 判 员 毕思明
人民陪审员 户平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