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6民初1172号
原告:郭全停,男,1963年3月27日生,汉族。
被告:郑州市兴联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魏冰辉,系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梁占雨,男,1975年6月25日生,汉族。
被告:陈景芳,又名陈皓,男,1979年11月2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全停诉被告郑州市兴联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梁占雨、被告陈景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全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650元,由原告郭全庭承担。
审判员 彭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时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