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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2962号

季新生与郑龙、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季新生,郑龙,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2962号

原告:季新生,男,1964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翔,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锋,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龙,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汪梅,女,1966年6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季新生与被告郑龙、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涉及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韩佑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