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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00552-2号

赵喜与孙海波、闫华公证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喜,孙海波,闫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55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喜,男。

被执行人:孙海波,男。

被执行人:闫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孙海波名下房屋一处估价4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海波名下房屋一处以评估价423000元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