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00552-2号
申请执行人:赵喜,男。
被执行人:孙海波,男。
被执行人:闫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赤峰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赤证执字第9号执行证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内蒙古宏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被执行人孙海波名下房屋一处估价42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孙海波名下房屋一处以评估价423000元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丛树民
审判员 吴景宏
审判员 陈学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