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审2140号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法定代表人熊国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延芳,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锐,深圳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被申请人陈信华,住址湖南省新化县。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查明被申请人陈信华(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作出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160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 判 长 黄 玉 财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杨 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婉文(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