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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1250号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1250号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卫锋,男,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0号望海楼1、2号楼。法定代表人汪文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北京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图佳视公司)诉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优图佳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卫锋及被告央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小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优图佳视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顶尖的图片生产商,是国内主要图片销售平台的核心供应商,其所生产的“BVS”系列创意图库在专业创意数字影像领域处于领先地位。被告是域名为cntv.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bvs-P0009033,bvs-P0020384,bvs-P0037854,bvs-P0048167,bvs-P0050889,bvs-P0051137,bvs-P0066333,bvs-P0067036,bvs-P0074667的图片相一致,共计9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己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2.判令被告赔偿侵权赔偿金54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700元,律师费3000元。

被告央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涉案作品均是小图,其中“卧佛”的图片是在韩语频道使用的,其他的图片都是转载的不是我公司原发的,我公司是外宣职能;即使是侵权,原告的要求也过高。原告没有提供原始底片,对其权属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46105-00163746《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00001等共17642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09033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57081;京作登字-2013-G-00115575-00143999《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03026等共28425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20384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3-G-00137889;京作登字01-2010-G-00003442号-01-2010-G-00007959《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37527等共4518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37854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03769;京作登字01-2010-G-00008500号-01-2010-G-00020704《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47268等共12205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48167、bvs-P0050889、bvs-P0051137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分别为京作登字01-2010-G-00008849、01-2010-G-00018271、01-2010-G-00018519;京作登字01-2011-G-00000076号-01-2011-G-00003999《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62646等共3924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66333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为京作登字01-2011-G-00003761;京作登字01-2011-G-00184233号-01-2011-G-00192217《作品登记证书》记载,作品名称为BVS-P0071608等共7985件摄影作品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优图佳视公司,该证书附表中包含编号为bvs-P0067036、bvs-P0074667号摄影作品,其作品登记号分别为京作登字01-2011-G-00187035、01-2011-G-00191033。上述摄影作品中并没有作者署名。优图佳视公司还提交了加盖有北京市版权局作品登记专用章的涉案作品样稿。2015年6月16日,经优图佳视公司申请,河北省保定市古城公证处对有关网页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5)保古证经字第1491号公证书记载:cntv.cn的主办单位是央视公司。该网站中相关网页使用的配图分别与涉案九幅图片一致。为证明合理开支,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金额为700元的公证费发票及金额为3000元的律师费发票各一张,同时提交了律师代理协议。庭审中,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央视公司赔礼道歉的依据是该公司使用图片时未予署名,侵犯了其署名权。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央视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八幅图片,且优图佳视公司经庭后核实,向本院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作品样稿、公证书及发票、律师费发票、律师代理协议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本案中优图佳视公司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及附表、样稿等证据,在无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优图佳视公司系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故优图佳视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优图佳视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央视公司主办的网站中使用了优图佳视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该行为未经优图佳视公司授权,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央视公司应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侵权责任。鉴于央视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图片,故该公司无需再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优图佳视公司要求央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并将综合考虑涉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央视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优图佳视公司的诉讼请求。优图佳视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等,其中合理部分央视公司应一并赔偿。另,优图佳视公司主张央视公司侵犯其署名权而要求该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六千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四十三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百四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振华

人民陪审员  李孟超

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佳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