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民初67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兴普尔之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
法定代表人:余宝大。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长兴普尔之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普尔之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撤回对被告长兴普尔之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长兴普尔之迪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11元,减半收取3405.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朱莹
审 判 员 项炯
代理
审判员 王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