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036号申请执行人高魁。被执行人孙成文。黑龙江省哈尔滨道里区人民法院(2014)里民一初字第435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维修费、交通费、案件受理费共计2.6777万元及利息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成文无银行存款记录、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高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文彬
审 判 员 刘 石
人民陪审员 历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