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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1227号

XX富与丁电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富,丁电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1227号申请执行人XX富,个体。被执行人丁电华(曾用名丁殿华),个体。申请执行人XX富与被执行人丁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邳铁民初字130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丁电华欠原告XX富本息合计31000元。偿还方式:丁电华于2015年9月6日前偿还11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12月30日前付清。如有任一期不按期履行,原告可就未得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3元,由被告丁电华负担。”2016年2月18日,申请执行人XX富以被执行人丁电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已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通过房产管理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暂无法处置,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车辆。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对尚未到位的部分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122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贺 峰执行员 陈伟伟执行员 闫良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广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