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22号原告何新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何国位,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秀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5日,住址同上。系何国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艳与被告何国位、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新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