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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2民初1722号

何新艳与何国位、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新艳,何国位,王秀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2民初1722号原告何新艳,女,汉族,生于1980年11月11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何国位,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王秀梅,女,汉族,生于1973年8月25日,住址同上。系何国位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新艳与被告何国位、王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新艳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㈠款、第㈣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中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荆美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