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4执第709号
原告:王立生,男,汉族,农民。
被告:王丽娟,女,汉族,职员。本院依据王立生的申请,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执行(2015)磐民一初字第13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丽娟通过江城日报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5年9月25日查封了王丽娟所有的富太镇复兴街6号门市。王丽娟由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丽娟所有的富太镇复兴街6号门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忠华
审 判 员 林 涛助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梅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