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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02民初1752号

李尚武与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向梅、刘长杰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尚武,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向梅,刘长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02民初1752号原告李尚武,男,生于1967年5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何家伟,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被告李涛,男,生于1971年2月5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经营者,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向梅,女,生于1974年9月9日,汉族,大学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个体经营者,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李涛、向梅共同

委托代理人:肖何,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长杰,女,生于1953年3月23日,汉族,高中文化,原达县市五金公司退休职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徐德胜,四川育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尚武与被告达州市聚源工程有限公司、李涛、向梅、刘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尚武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尚武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武撤诉。

审判员  周向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晓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