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526号原告张某,性别:××,××族。被告熊某,性别:××,××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征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