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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81民初1526号

张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81民初1526号原告张某,性别:××,××族。被告熊某,性别:××,××族。

原告张某与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员  张征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郝小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