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9004刑初351号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2015年9月24日因本案被仙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10月8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2016年8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昌宏路派出所羁押,2016年8月15日由仙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仙桃市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于2016年7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光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被告人胡某先后在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打字号村娟子超市、忆美国际公馆小区忆美便利店、长埫口镇长埫口大道聪聪超市,采取掉包(以假换真)的手段,盗窃软包装珍品黄鹤楼香烟共计10包。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53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的被害人陈述、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胡某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7日上午8点多钟,被告人胡某在周某某经营的位于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打字号村的娟子超市内,采取以假换真的手段,盗走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3包后离开。周某某随后发现,向仙桃市公安局龙华山派出所报案。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胡某在熊某某经营的位于仙桃市忆美国际公馆小区的忆美便利店内,采取以假换真的手段,盗走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5包。2015年9月24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胡某在陈某某经营的位于仙桃市长埫口镇的聪聪超市内,采取以假换真的手段,盗走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2包。陈某某的丈夫雷某某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后,抓住胡某,胡某交出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2包。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民警接雷某某报警后赶到现场,抓获胡某,并查获假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6包。经审理还查明: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2015年9月7日上午、2015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实施的盗窃犯罪事实。2015年10月9日,经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10包的价值为530元。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于2015年10月10日将黄鹤楼珍品软包装香烟2包发还被害人雷某某。被告人胡某的亲属于2015年11月5日向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交纳430元,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于2015年11月6日发还被害人周某某160元、被害人熊某某2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和辩解、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仙桃市公安局出具的说明、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提取笔录、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证据保全决定书、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证据保全清单、仙桃市公安局长埫口派出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仙桃市公安局仙公(长)行决字(2015)193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笔录、照片、视听资料、湖北省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仙桃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仙价鉴字(2015)第326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被告人胡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某160元、被害人熊某某270元,可以酌情对被告人胡某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告人胡某在2016年8月15日以前被羁押的54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国华
人民陪审员 周开新
人民陪审员 陈新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昌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