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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民终5524号

任彦会与平山县岗南镇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任彦会,平山县岗南镇城子沟村民委员会,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任永海,任兵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5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彦会。委托代理人刘玉辉,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山县岗南镇城子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山县岗南镇城子沟村。法定代表人任小平,该村村主任。委托代理人耿二平,石家庄市诤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众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靶场街11号。委托代理人何东远,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任永海。原审第三人任兵海。

上诉人任彦会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上诉人所诉被侵害标的物因被众诚公司拆除而灭失,上诉人已尽必要举证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所举损失证据不认可,应由其举证,如其不能举证,被拆除标的物为公民一般临时建筑,没有相应设计,财务手续,可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酌定损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同任永海、任兵海所签协议书有效,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如查明城子沟村委会已同任永海、任兵海协商中止承包合同,因其中止承包合同侵害实际合法经营人上诉人的权益,应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众诚公司明知存有争议,强行拆除上诉人的财产亦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彦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建国

审 判 员 郝福海代

审判员 张 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子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