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1780号申请执行人徐锦生,男,195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余心海、林浩毅,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友谊,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徐锦生与被执行人张友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152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1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照年利率5.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亦未申报财产状况。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向瑞安市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镇车头村东山中路31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抵押于瑞安农商银行东山支行);向温州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牌照为浙C×××××别克牌轿车一辆,本院依法对该车辆进行了查封,因实物下落不明,无法实现扣押。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张友谊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反馈表、房产查询资料、谈话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17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杜荣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阮选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