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9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胡坚华,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倪国明。
被执行人:方美娟。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倪国明、方美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及罚息29934.62元、代理费30800元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倪国明名下的房地产在拍卖中,各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各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