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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郭琼琪与被执行人苏金塔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琼琪,苏金塔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陈琼琪,男,1963年6月8日出生,德化县人。被执行人苏金塔,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德化县人。申请执行人郭琼琪与被执行人苏金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7856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78560元及利息未履行。被执行人有丰田牌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闽CK58**),本案已冻结其过户手续,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暂不能处理变现。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德民初字第4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敏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赖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