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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辖终2807号

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辖终28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龙王庙工业区第16、19栋。

法定代表人:卢舜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97858978D。

法定代表人:陈子明。

上诉人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立泰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90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主张本案属于本辖区内的重大影响案件,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崧顺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代理

审判员 徐 雪 莹

代理

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艺(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