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5民初3344号原告沈某。法定代理人沈红。委托代理人高舒,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8组。负责人卞章夫。委托代理人马志明,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杏红。被告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杏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厉学军、蒋菲,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诉被告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8组、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沈某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8组、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村民委员会、临安市锦北街道平山村经济合作社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某负担。
审判员 万健滨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