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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2执保542号

陈洪存与刘雪梅、张春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洪存,刘雪梅,张春月,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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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42号

原告:陈洪存,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雪梅,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张春月,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中国银行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存与被告张春月、刘雪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肇事车辆豫J×××××号(临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查封价值250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肇事车辆豫J×××××号(临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5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传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