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2执保542号
原告:陈洪存,男,194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刘雪梅,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告:张春月,男,197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
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中段1号中国银行1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存与被告张春月、刘雪梅、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肇事车辆豫J×××××号(临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查封价值25000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停放在莘县交警大队肇事车辆豫J×××××号(临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价值250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传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