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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830号

深圳市喜阳阳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吻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喜阳阳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吻冰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830号原告深圳市喜阳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吻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