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830号原告深圳市喜阳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吻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郑 玉 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穗(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