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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4执446号

乌海市华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海市华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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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乌海市华翔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孙英,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乌海市乌达区。法定代表人赵振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于作(2016)内030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案件款、受理费及执行费合计58900元,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内蒙古利XX物高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乌达支行账号为150801788078内的存款58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海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