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2财保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住所地:克拉玛依市准噶尔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2009289048674。
负责人:桑斌。
被
申请人: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石化园区西一街。
法定代表人:薛瑞雷。
被
申请人: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金龙镇。
法定代表人:王学慧
被
申请人: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学慧。
被
申请人:王学慧,男,住克拉玛依市。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学慧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48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石油分行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威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安泰炼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锦汇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学慧银行存款48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陈远志
审判员 李佳美
审判员 黄安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唐 旭 更多数据: